現場糾察的權限和處理
文章出處:新聞中心
責任編輯:廣東莞邑保安服務有限公司
發表時間:2016-11-21
現場糾察的權限和處理
第一條 保安糾察隊對公司所屬單位和下屬各業務單位拒不執行法律、法規、公司規章和上級決定的,可以責令執行;對本公司所屬單位和下屬各業務單位作出的錯誤決定,可以提出撤消或者變更意見,報公司領導批準后執行。
第二條 糾察人員在現場糾察中發現保安隊伍的保安員違法違紀的,可以采取下列措施,當場處置:
(一)對違反儀容風紀規定的,可以當場予以糾正;
(二)對違反規定使用警械的,可以扣留其警械;
(三)對違反公司規章制度情節嚴重、影響惡劣的,以及拒絕、阻礙糾察人員執行現場糾察工作任務的,可以立即停職、帶離現象,予以嚴肅處理。
(四)對一般違反公司規章制度的當事人,可以當場予以糾正;
(五)對有違法違紀行為的當事人,屬公司管理人員及工作人員的,由公司行政部監管,調查掌握具體情況報公司領導批準后,移交司法機關處理;屬業務部門管理人員和工作人員的,由保安事業部糾察隊監管,了解情況后,轉業務部門負責人處理,結果報公司主管領導和公司保安事業部。
第三條 對違反公司規章制度情節嚴重的公司員工,可根據規章制度的規定采取降級、辭退、開除處理,由保安糾察隊出具書面材料,按程序上報有關部門或公司領導審批,結果報保安事業部、行政部備案。
第四條 對違反公司規章制度情節較輕的公司員工,可根據規章制度的規定可采取警告、記過、記大過等處理措施,由糾察隊現場執行,向所在部門經理報告,結果報公司保安事業部、行政部備案。
第五條 被處罰人對保安糾察隊作出的處罰決定和糾察建議,應當在規定的整改期限內,以書面的形式向保安糾察隊反饋糾正的落實情況。
第六條 受處罰人對保安糾察隊作出的處罰決定和糾察建議不服的,可在接到《違規處罰通知》或《整改通知》之日起的五日內提出復核申請,保安糾察隊所在的部門應當組織人員進行復核,并在五日內作出復核決定。
對復核決定仍然不服的,可以在收到復核決定之日起的三日內向公司行政部提出申訴,公司行政部應當在五日內核查并予以答復。
申請期間不停止執行糾察決定,但是經復核認為原處罰決定和糾察建議確實不當或錯誤的,作出處罰決定和糾察建議的保安糾察隊應當立即變更或撤銷,并在適當的范圍內消除影響。
對工作失誤以及實施錯誤處罰決定和糾察建議的,追究保安糾察人員的責任。
第七條 公司各部門及其工作人員和保安員違反本條例,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追究相關行政領導和當事人的責任:
(一)拒絕保安糾察隊及保安糾察人員依法按章進行糾察的;
(二)隱瞞事實真相,偽造或者隱匿、毀滅證據的;
(三)包庇違法違紀和違規人員的;
(四)拒不執行糾察決定或者無正當理由拒不采納糾察建議的;
(五)打擊、報復檢舉人和保安糾察人員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