消防知識(第四節)
文章出處:新聞中心
責任編輯:廣東莞邑保安服務有限公司
發表時間:2016-06-12
第四節:消防安全管理職責
一、 單位消防安全責任人的消防安全職責:
單位消防安全責任人,對本單位的消防安全工作負責,因此必須明確自己的消防管理職責,才能做到權責統一。消防安全責任人的消防管理職責,主要涉及單位的消防工作計劃、經費和組織保障等重大的或全局性的問題。單位的消防安全責任人應從管理的決策層高度保證消防安全工作的組織和開展,使單位的消防安全管理工作有人領導決策,有人組織實施,有人具體落實,明確分工,責任到人,各負其責,形成一種符合實際的、長效的管理模式,確保消防安全責任、消防安全制度和措施落到實處。單位的消防安全責任人的消防安全具體職責為:
1、 貫徹執行消防法規,根據國家和各級政府的消防法規和指示,結合本單位的實際,組織制訂生產、經營、管理等各個環節的消防安全制度和安全操作程序,平時掌握本單位的消防安全情況,狠抓消防安全制度和消防安全操作規程的貫徹執行,保障單位的消防安全。
2、 批準實施年度消防計劃,且將其納入本單位的生產、科研、經營、管理等活動之中,進行統籌安排。
3、 實行和落實消防安全責任制和崗位消防安全責任制,確定逐級消防安全責任。消防安全實踐證明,一個單位只要是明確各級消防安全責任人,職責清楚,消防工作就會層層有人抓,處處有人管,就能及時發現和消除隱患。
4、 為本單位的消防安全提供必要的經費和組織保障,即根據需要確定本單位的消防安全管理人,根據消防法規的規定建立專職消防隊、義務消防隊。
5、 組織防火檢查,督促落實火災隱患整改,要適時組織開展以查思想、查制度、查措施、查責任、查隱患為主要內容的防火檢查,及時發現、糾正消防安全工作中存在的問題,及時處理涉及消防安全的重大問題。
6、 按照國家有關規定配置消防設施和器材,設置消防安全標志,并定期組織檢測、維修,確保消防設施和器材完好有效。
7、 組織制訂符合本單位實際的滅火和應急預案,并組織實施演練。
二、 單位消防安全管理人的消防管理職責:
單位經營規模和管理范圍較大,可以根據需要確定本單位的消防安全管理人,直接對單位的消防安全責任人負責。單位確定消防安全管理人,即能確保單位的日常消防管理工作真正有人具體負責組織實施,又可確立消防安全管理人在單位消防安全管理中的法律地位。應由單位的消防安全管理人實施和組織落實的消防安全管理工作有:
1、 擬定年度消防工作計劃,在單位消防安全責任人的領導下,組織實施日常消防安全管理工作。
2、 組織制訂消防安全制度和保障消防安全的操作規程,并檢查督促其落實。
3、 擬定消防安全工作的資金投入和組織保障方案,即判斷建立何種組織形式適宜于本單位的消防安全要求。
4、 組織實施防火檢查和火災隱患整改工作。
5、 組織實施對本單位建筑物內的火災自動報警、自動滅火、防火卷簾、消火栓等消防設施、滅火器材和消防安全標志的維護保養,確保其安全有效,確保疏散通道和安全出口暢通。
6、 組織管理專職消防隊和義務消防隊。
7、 在員工中組織開展消防知識、技能的宣傳教育和培訓,組織滅火和應急疏散預案的實施和演練。
8、 單位消防安全責任人委托的其他消防安全管理工作。
未確定消防安全管理人的單位,上述消防管理職責由單位消防安全責任人負責實施。
三、 職工群眾的消防安全責任:
職工必須認真遵守消防法規,履行法律賦予的消防安全職責,這是保障社會財富免遭火災危害,保護公共消防設施免遭破壞的重要基礎。職工的消防安全責任主要有:
1、 學習和掌握消防知識,嚴格遵守消防法規,隨時隨地注意消防安全,積極主動地做好社會和家庭的消防安全工作。要學會一般的防火、滅火技能,以應不測。
2、 自覺保護消防設施,不損壞、不擅自挪用、拆除、停用消防設施和器材,不埋壓、圈占消火栓,不占用消防間距,不堵塞消防通道。
3、 不攜帶火種進入生產、儲存易燃易爆危險物品的場所,不得在有火災、爆炸危險場所吸煙或動用明火,不攜帶易燃易爆危險物品進入公共場所或者乘坐公共交通工具。
4、 發現火災應立即向有關部門報告火警,私有通信工具應無償為火災報警提供便利,不謊報火警。
5、 職工群眾都有參加有組織的滅火工作的義務。